(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第三方机构在鉴定危房时,房子结构出现问题是需要在报告中标记出来。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4. 危房处理情形的种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9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或者进行抽检来观察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危房鉴定,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房主告诉记者,她家住房特别紧张,一家三口住在一间18平方米的平房内。这间平房是她购买的二手房,据说是1976年盖的,当时是单位宿舍,直到2000年以后才办理的个人房产证。房主说,她家平房的房顶上开裂了一条大宽缝,只要外面下大雨,她家就会“下小雨”。丁女士就怕雨季到来,她说,一下雨屋里就得摆上瓶瓶罐罐地接雨。
《规定》第8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据此,没出现场就出报告的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明拆迁律师后想提示广大被房屋拆迁人的是,鉴定意见只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其中一项依据,但是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科学性和预定的证明力,还需要审查评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危房鉴定中,我们在与房屋拆迁方周旋谈判的过程中,看到房屋拆迁方拿出所谓的“危房鉴定报告书”,千万不要慌乱,而是应当沉着冷静地识破该鉴定意见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见招拆招。
2安全性鉴定方法
2.1混凝土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
危房鉴定基于建筑物大多为砖混结构,因此应按照承载能力、主体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项目进行检查和安全性能鉴定,并且对每一构件均标注明显该构件评定的等级,并取低作为该构件安全性能等级。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非受力裂缝时,因主筋锈蚀产生的沿主筋方向的裂缝,其裂缝宽度已大于1mm,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