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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大值。
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7 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低要求。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6 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宜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按下式
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对砖墙、砖柱、烟囱、水塔和钢构件连接,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类场地上的乙、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4 对密集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规定鉴定。 ②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2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3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4.2 地基和基础
1 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丁类建筑; (2)6度时各类建筑;
(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4)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2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基础天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3 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 地基基础的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3)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倍基础宽度。
2 基础队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5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5.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6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6.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工程实例概况
原建筑竣工于1984年,按7度(0.15g)抗震设防,结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3条规定,改造后的结构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鉴于医院实际需求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条规定,该病房楼进行改造设计前需对原结构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为40a。
建筑现状调查
抗震鉴定前应进行建筑现状调查,包括搜集勘察、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
材料性能检测
建筑结构的材料性能是结构安全的基本。本工程混凝土强度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对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混凝土强度摘录如表1所示。现场采用钢筋探测仪对部分梁、板、柱、剪力墙的钢筋配置、分布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基本符合原图纸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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