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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危房检测鉴定,危房检测,农村危房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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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排查危房鉴定是为了排查出,农村、城镇老旧房屋安全隐患,对于鉴定为危房的进行改造或其他处理,为制定安置政策、财政补贴提供依据。
房屋安全排查危房鉴定需要对房屋各组成部分进行房屋危险状况调查评估,确定各组成部分属于a、b、c、d那,然后才能进行房屋整体评估,确定房屋的整体危险状况,评估房屋整体属于A、B、C、D哪。
A级:没有损坏,基本完好; (房屋各组成部分:各项均应为a级;土木、砖土混杂结构,及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不应评为A级)。
B级:轻微破损,轻度危险;(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b级;土木、砖土混杂结构,及采用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多可评为B级)
C级:中度破损,中度危险; (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c级)。
D级:严重破损,严重危险。 (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d级)。
通常情况下,房屋安全排查危房鉴定等级评定为A、B的可以居住和使用,但是需要根据具体鉴定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而被评价为C、D的,不能居住和使用需要严格对待,对于被判定为C级的房屋,是进行观察,加固维修后处理后才能使用,而D级则属于危房不能使用,视加固和维修后价值做处理。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统筹兼顾。在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什么是危房?危房加固有什么作用?相信很多人对类似问题存在疑惑。那么今天大型央企房屋检测机构为广大客户讲解下有关危房的相关知识。
随着城市更新步伐的逐渐加快,越来越多的建筑已经步入“老龄化”,也有一部分建筑受新建工程的影响,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甚至安全影响,又有的建筑受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需要了解是否构成危房。 以等问题,均需要由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企业个人再依据检测鉴定报告的修复、加固或者拆除等)
危房安全鉴定的各类
1.老旧房屋 该类房屋由于建造年代较早,一般为90年代以前建造,使用至今,房屋已经开始老化,加上早期年代监督管理的缺失,导致许多建筑无任何建造资料,工程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无法确定具体的施工质量及耐久性。此类房屋应对主体结构进行全面的检测鉴定,以确定房屋现状质量及安全性,为继续使用提供保障,避免房屋倒塌,从而产生安全事故。
2.旧改、拆迁房屋 为满足城市更新需要,提升城市形象及竞争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民众生活品质,旧改城市更新是每个城市都在进行且进行的重要项目,由于涉及到建筑物的拆迁改造项目,因此在拆迁或者改造前,应对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现状质量及安全性检测鉴定。依据建筑物现状情况从而制定执行方案。 该类房屋可能已经构成危房,也可能局部构成危房,可综合考虑经济效益进行拆除或者加固。
3.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 新建工地(楼盘、商厦、地铁等)由于开挖地基等原因,会对邻近的原有建筑产生一定的影响,严重的可能造成倾斜倒塌等事故,故,在新建工程开工前,需要对工程方圆一定范围内的建筑进行一次排查性的现状质量检测,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持续观测,以随时了解建筑物变化。 若没有在开工前进行检测,施工过程中发现周边房屋出现质量状况,应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及危房鉴定工作,确保建筑物无重大安全问题时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持续密切的观测。
4.火灾后房屋安全鉴定 火灾是为常见的自然或者人为灾害,对建筑物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甚至会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需要进行损伤评估及安全鉴定,进行检测鉴定,出具火灾房屋损伤检测报告。依据检测报告制定修复加固措施。
5.其它类型危房鉴定 其它需要进行危房鉴定的情况很多,主要有:水土流失造成房屋倾斜沉降、地震灾害、车碰撞建筑、房屋地基沉降、房屋开裂等等
二、危房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般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房屋主体结构现状质量情况;
2.建筑物倾斜情况;
3.建筑物沉降情况;
4.建筑物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5.围护结构完整可靠情况。
6.其它需要检测鉴定的情况。